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獲悉,5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納稅繳費信用的信息采集、評價指標、評價結果的確定和應用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進行迭代升級,將全國統一征收、具備條件的社保費和非稅收入事項納入信用評價,結合經營主體評價年度內按期申報和繳費情況,綜合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更加全面地反映經營主體信用狀況。同時,《辦法》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統一納入信用評價,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
《辦法》進一步優化了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指標。比如,優化起評分規則,給應當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營主體預留容錯空間;將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等指標的扣分頻次由“按稅種按次計算”調整為“按月計算”,避免單一指標對整體評價結果影響過大;優化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明確因存在未抵減完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等情況,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增值稅應納稅額為0,不影響經營主體評為A級。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標準,加大了輕微失信行為修復力度、建立了欠稅指標漸次修復機制、新增了“整體守信修復”情形、細化了直接判為D級的指標修復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允許其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信用。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稅務部門將多措并舉抓好新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廣泛開展宣傳解讀,并通過新電子稅務局、征納互動等渠道,更好為經營主體提供納稅繳費信用的查詢和提示提醒服務。第一次適用《辦法》的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將在2026年4月發布,稅務部門將持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進一步發揮納稅繳費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編輯:吳玉珍◆二審:江萍◆三審:周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