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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來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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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繼承和發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光榮傳統,根據《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轄區范圍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擁軍優屬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納入領導任期目標管理和干部政績考核的內容。要建立健全擁軍優屬機構,制定擁軍優屬的規則、措施、制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把擁軍優屬作為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深入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廣泛開展爭創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模范單位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部隊建設,要積極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部隊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積極扶持軍休所、光榮院、軍烈屬等優撫事業單位和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施工過程中,如涉及軍事設施的,應事前與部隊協商解決。
對到營區滋擾鬧事或毀壞軍事設施者,有關部門要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七條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地方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
第八條切實保障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侵犯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保障駐軍部隊的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正常供應,優先保證軍糧質量品種,落實好生活補貼政策。
第十條為方便軍人乘車,車站和港口客運站應設立軍人售票窗口;有公共汽車通達的地方,應在部隊駐地附近設站;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費搭乘市內公共汽車。
醫院應提供軍人、榮軍優先的服務,并設置“軍人、榮軍優先”的標志牌。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烈士家屬憑有效證件免收公園、公廁門票。
路橋收費站軍車免費通過;公共場所的收費停車場軍車免費停放。
第十一條保障軍車行駛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正常行駛和停放的軍車,實行扣車、扣證和扣人。對違反交通法規或肇事的軍車,地方有關部門應通報軍隊,由軍隊系統處理。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配偶,經部隊批準隨軍或調動到駐地的,不受農轉非和地市控制指標限制。
第十三條依照國務院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士官、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職工及隨軍家屬的有關政策規定,勞動、人事和退伍安置等部門要切實做好上述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
對長期在高原、海邊防和艱苦地區工作以及為部隊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軍隊轉業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崗位、職務安排上,給予優待和照顧。
對移交地方政府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住房建設,按《廣東省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align=center]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是我市優良傳統。 [/align]
對當年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自謀職業與重點安排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安置。對農村退役士兵由當地政府采取“入伍、共育、優撫、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的鎮區,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
對符合政策規定在鎮區安置的異地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經主管安置部門審查批準后,有關部門應準予辦理有關手續。
部隊隨軍家屬工作安置實行指令性安置與自謀職業、自找單位相結合的辦法,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自找單位。對隨軍前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未能安置工作的,從批準隨軍之日起第七個月開始,按照市政府有關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隨軍家屬安置就業后不再發給生活補貼。對非組織原因而未安排工作的不予補助。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組織、人事、勞動和退伍安置等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軍人、退役士兵和部隊隨軍家屬。對拒不接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各單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轉業士官、革命傷殘軍人、隨軍家屬等優撫對象,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在經濟性裁員中,優先聘用上崗。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妥善安排其工作。所在單位撤消、破產、歇業的,由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
革命傷殘軍人因身體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優化組合的,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助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五條企業要進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優化組合、經營承包中,對軍隊干部家屬、復員軍人、退役士兵的招用應給予照顧,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單位妥善安排,勞動部門負責協調。
第十六條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士官未隨軍家屬所在單位已分配住房的,購買住房時,按夫妻雙方實際工齡(軍齡)計算優惠工齡;單位實行住房津貼制度的,在領取住房津貼時,可不受“本市連續工齡五年”的限制,從安置之月起,即可按本人職級標準逐月領取住房津貼。
軍隊轉業干部符合條件申請政策性貸款買住房的,政府或所在單位可酌情給予貼息幫助。
第十七條軍隊干部子女及當年軍隊轉業干部隨遷子女入學,屬小學的在部隊駐地和轉業安置地就近入學,屬初中的按教育部門的劃定的學區片入學。
非義務教育階段如需要計劃外給予安排入學的,其收費可酌情減免。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政策。
烈屬、傷殘軍人、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在鄉退伍軍人,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按不低于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定期定量補助。
建立優撫經費的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經費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人民群眾的生活同步提高。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烈、軍屬,孤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及帶病復退軍人的優待統籌制度。民政部門是優待金統籌、發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糧食、財政、稅務、勞動、工商、交通、公安、銀行、軍分區等單位應積極配合,搞好優待金的統籌、發放與管理。優待金專項籌集,??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在鄉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享受醫療保險,由市衛生局公費醫療機構統一辦理;在職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特、一等傷殘軍人還享受特約門診待遇。
離崗、準離崗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經批準,可享受《關于做好轉制企業傷殘軍人、殘疾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104號)的報銷醫療費“自付”部分和優撫救濟金。失業的傷殘軍人本人申請,經批準,其原在職的傷殘保健金改領在鄉傷殘撫恤金。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解決。
對上述人員不得將醫療經費包干給個人,應按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給予報銷,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
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干部享受公費醫療。移交地方的軍隊退休干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市民政部門應建立擁軍優屬保障金,用于幫助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的特殊生活困難等。擁軍優屬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在接到部隊干部戰士立功受獎的喜報時,應組織人員到軍屬家中走訪慰問、上門報喜,并按規定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或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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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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